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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登记的规定及所需材料

发布时间:2013-05-24 09:35:09
上海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登记告知单

一、受理单位
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二、单位职责
1、 依法办理上海居民与外国人的结婚登记;
2、 宣传婚姻法、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四、登记条件
1、 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 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 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户籍的居民;
6、 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五、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均为原件)
(一)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中心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说 明:
(1)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应与实际婚姻状况一致,不一致请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
(2)集体户口须带好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复印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
(3)无法提供户口簿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
(4)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供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二)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 (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说 明:
(1)持有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身份证件的当事人申请同上海居民结婚,其合法入境身份证件视为当事人身份。即:当事人持外国护照入境,其婚姻登记须按照涉外婚姻有关规定办理;当事人持台湾同胞身份证件入境,其婚姻登记须按照涉台婚姻有关规定办理;当事人持港澳同胞或华侨身份证件入境,其婚姻登记须按照涉港澳居民或华侨婚姻有关规定办理。(厅办函〔1997〕71号)
(2)无配偶证明内容需标明“未婚”、“离婚”或“离异”、“丧偶”、“单身”等表明当事人无配偶的字样。如未载明以上内容的,不能单独作为无配偶证明予以采用,需同时附有以下材料:
①当事人持“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证明的,需一并提交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
②当事人持“婚姻查找无记录”、“婚姻查找记录”(当事人又提供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的,需一并提交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
③已经照会我国,明确该国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该国出具的上述证明可以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例如法国、爱尔兰、韩国。(民函〔2008〕49号)
(3)无配偶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须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如证明材料在国外翻译,该翻译件需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当事人未提交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民办函〔2008〕276号)
(三)照片: 3张大2寸双方近期彩色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六、登记程序
初审(当事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外文证明须翻译成中文)→ 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审查 → 登记(颁发《结婚证》)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开具不予受理告知单。
八、复婚所需材料和办理程序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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