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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民与华侨结婚登记的规定及所需材料

发布时间:2013-05-24 09:39:58
上海居民与华侨结婚登记

一、受理单位
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二、单位职责
1、 依法办理上海居民与华侨的结婚登记;
2、 宣传婚姻法、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四、登记条件
1、 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 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 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户籍的居民;
6、 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五、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均为原件)
(一)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中心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说 明:
(1)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应与实际婚姻状况一致,不一致请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
(2)集体户口须带好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复印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
(3)无法提供户口簿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
(4)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供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二)华 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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