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13761831306

上海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登记的规定及所需材料

发布时间:2013-05-24 09:50:31
上海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登记告知单

一、受理单位
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二、单位职责
1、 依法办理上海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结婚登记;
2、 宣传婚姻法、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四、登记条件
1、 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 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 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户籍的居民;
6、 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五、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均为原件)
(一) 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中心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说 明:
(1)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应与实际婚姻状况一致,不一致请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
(2)集体户口须带好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复印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
(3)无法提供户口簿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
(4)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供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二)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和有效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说 明:
(1)持有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身份证件的当事人申请同上海居民结婚,其合法入境身份证件视为当事人身份。即:当事人持外国护照入境,其婚姻登记须按照涉外婚姻有关规定办理;当事人持台湾同胞身份证件入境,其婚姻登记须按照涉台婚姻有关规定办理;当事人持港澳同胞或华侨身份证件入境,其婚姻登记须按照涉港澳居民或华侨婚姻有关规定办理。(厅办函〔1997〕71号)
(2)香港居民请到香港律师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开具相关证明;澳门居民请到澳门公证机构(第一公证署、第二公证署、海岛公证署)开具相关证明;台湾居民请到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开具相关证明;
(3)如所提交的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须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当事人未提交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民办函〔2008〕276号)
(三)照片: 3张大2寸双方近期彩色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六、登记程序
初审(当事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 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审查 → 登记(颁发《结婚证》)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开具不予受理告知单。

八、复婚所需材料和办理程序同结婚。


最新咨询

联系我们

  • 黄祥圣 律师
  • 联络方式:13761831306
  • 邮件咨询:hxsh@sunhold.com.cn
  • 执业机构: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恒隆广场一座36层(20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