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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能证明职工知错不改 单位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3-06-23 13:45:53

  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李女士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后,公司向其发出“如若再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警告信》,但20多天后,公司以李女士“知错不改”为由,终止了双方劳动关系。由于××公司只有《警告信》发出前李女士违反单位制度的证据,而无《警告信》发出后李女士违纪的证据,结果在此后的诉讼中,被法院认定其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判决其支付李女士赔偿金6000元。
  职工违纪“不改” 单位提前解聘
  李女士2011年11月入职××公司,在设计岗位工作,月工资12000元,双方签有期限至2014年12月的劳动合同。
  2012年5月21日,李女士签收了××公司向其发出的《警告信》,内容为“公司最近发现你经常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现公司对你上述行为予以书面警告,若再犯类似过错,本公司将会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2012年6月13日,××公司向李女士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有“因你经常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从事外部的兼职类工作,并因此推脱、拖延公司安排的工作,公司曾在5月份对你书面警告,但你未汲取教训,未有任何改善,仍然在上班期间从事兼职类工作,现告知你自即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李女士离开公司后,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机关裁决××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对此××公司不服,起诉至海淀法院。
  不申请笔迹鉴定 承担不利后果
  庭审中,××公司出示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以及该制度的职工《阅读声明》、给予李女士的《警告信》、《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李女士十分清楚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明知故犯,公司因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合理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李女士称《阅读声明》、《警告信》中的签名并非她本人所为,法官当即明确告诉她,你可以对此申请笔迹鉴定,如果不申请鉴定,将对你产生不利后果。但李女士仍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据此法院依据证据规则,认定《阅读声明》、《警告信》中的签名,为李女士本人所签,也就是说法院认定《警告信》发出前,李女士存在违纪行为。
  解除被判违法 单位赔偿六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2012年6月13日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不当。××公司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其依据是因为《警告信》发出后,李女士仍继续违纪违规。但是《阅读声明》、《警告信》,仅能证明李女士在收到《警告信》前,确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而庭审中××公司并未出示李女士收到《警告信》后,仍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因此××公司以李女士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据此判决××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市一中院审理后,日前作出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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