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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须注意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3-07-03 11:44:12

  2009年7月1日,刘师傅到郑州某单位当门卫,2010年5月30日,单位口头通知与他解除劳动关系。

  “我当时每天工作12个小时,没有休息日和节假日,而且我也没有跟单位签劳动合同,现在单位要辞掉我,起码应该把加班费给我吧。”经过咨询刘师傅得知,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于是,刘师傅找到单位,要求补发双倍工资、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费用,却被拒绝。

  2011年4月18日,刘师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自己双倍工资、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0366.7元。

  但令刘师傅没有想到的是,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经过仲裁,只支持了他的部分请求,裁决单位支付其两个月的双倍工资。

  刘师傅不服仲裁裁决,一纸诉状将单位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师傅与单位之间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5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两者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用人单位应当向刘师傅支付双倍工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刘师傅是从2009年7月进入该单位工作的,但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是2011年4月18日,因此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请求已超仲裁时效。该单位只需向刘师傅支付2010年4月至2010年5月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500元。

  不过,用人单位于2010年5月30日只是口头通知与刘师傅解除劳动关系,并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书,此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应当向刘师傅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因此,用人单位应向刘师傅支付工作日的加班费以及节假日的加班费。

  2月3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用人单位向刘师傅支付2010年4月至2010年5月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5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00元、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1026.7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8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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