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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婚姻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3-07-12 09:18:11

近年来,海峡两岸出现了跨海婚姻潮。上海的王女士就是其中一员,当初为爱远赴海峡彼岸与台湾的张先生结婚,并生下了两个孩子。只是当激情归于平淡,往日的恩情不再,剩下的也只有分手一途。然而,当王女士提出离婚时,张先生却要求两个孩子必须归他,否则王女士只能 “净身出户”,得不到一分钱的财产。王女士情急之下找到了我,向我咨询有关问题。

问:发生涉台婚姻纠纷后,大陆地区居民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所以,王女士可以回到她的户籍地法院或在大陆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此外,如果身在台湾,也可以在台湾的居住地提起诉讼。

问:对涉台婚姻作出判决后,两岸两地的法院如何执行?

答:不管是在大陆还是在台湾提起诉讼,如果离婚时涉及的财产分别在海峡两岸,那么就涉及到一个两岸判决如何执行的问题。

目前大陆的 《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及 《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了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而根据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台湾地区承认和执行内地法院判决的条件基本上只有一个,即内地法院判决不违背台湾当地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满足该条件即可申请执行。

所以,目前两岸的涉及婚姻的判决都不存在无法在对岸申请执行的问题。但是,由于涉及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执行时要提供这些财产的证据,所以,建议如离婚涉及的主要财产在台湾,那么,最好在台湾提起离婚之诉;如果主要财产在大陆,那么,最好在大陆提起离婚之诉。

问:在涉台婚姻诉讼中应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答:涉台婚姻在起诉离婚时,应当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比如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离婚原因、一方过错等证据材料,如果这些证据材料是在台湾形成的,那么根据我国的法律,要在大陆法院获得认可,必须经过公证或认证程序。

问:台湾地区是否承认夫妻共同财产?

答:关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夫妻共同所有,如果离婚之诉在大陆提起,那么当然要适用大陆法律,也即承认夫妻婚内共同财产。

而台湾相关法律的表述虽然与大陆婚姻法略有差别,但实质上也是承认夫妻婚内共同财产的。

综上,无论是在大陆还是在台湾,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法律概念都是被认可的。

由此可知,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张先生无权以王女士放弃孩子抚养权为要挟予以剥夺。

(来源:上海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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