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是上海居民,另一方当事人是港、澳、台或外国国籍者,需要到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
具体地址: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联系电话:64325087
接待时间:每周四:下午1:30—4:00
申办离婚证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申办要提交的材料:
(一)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三)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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