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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两年后讨双倍工资 超过时效被驳

发布时间:2013-07-29 10:22:12

  张某于2008年5月入职某物资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7月,张某从该公司离职,并于2011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诉讼期间,该公司提出时效抗辩,称张某的请求已超出了法定时效。


  最终,法院以张某的请求超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求。


  法官释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相关义务。本案中,张某已经离职,因此依据相关法律,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受时效限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具体到本案中,法院认为,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报酬,而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对其时效应严格把握。就张某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应于法定时效到期之前提出,否则即面临因超时效而败诉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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