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13761831306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5-11-30 11:43:31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上一篇:联系方式

下一篇:什么是刑事拘留

最新咨询

联系我们

  • 黄祥圣 律师
  • 联络方式:13761831306
  • 邮件咨询:hxsh@sunhold.com.cn
  • 执业机构: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恒隆广场一座36层(20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