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从原单位离职,重新找工作时,因新单位出于避免产生法律纠纷以及办理社保的需要,一半都会要求新入职人员提供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如没有该证明则会给当事人找新的工作带来不小的影响,当然并不是绝对影响,故此,原单位不给开具离职证明会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失。
《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在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一般会要求原单位按照当事人在原单位的实际工资收入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开具《离职证明》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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