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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和时效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7-02-18 13:20:24

 案情:

    王丽于201151日被某公司招聘,从事出纳工作,公司一直未与王丽签订劳动合同,王丽因担心自己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能会影响自己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因此保持沉默。王丽每月工资2000元,另有通讯费及其他费用300元。由于某公司一直没有给王丽缴纳社会保险费,王丽逐渐产生辞职的意愿。20137月,王丽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201381日,王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151日至20137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98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申请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王丽不服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王丽要求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确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限,并且无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判决驳回原告王丽的诉讼请求。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是促进劳动合同的签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依法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对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赔偿。自“双倍工资”实施以来,关于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争议不断,起初对于双倍工资计算期间和计算基数存有争议,现在出现较多是仲裁时效问题。本案中,王丽要求“双倍工资”的数额和仲裁时效应如何确定?

       一、劳动者的二倍工资计算

      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应得的工资数额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应得工资系税前工资,非劳动者实际到手已扣税、已扣社保公积金的工资。本案中,王丽的二倍工资不包括通讯费及其他费用300元,应为2000元。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少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规定可以看出,双倍工资的起算是从用人单位用工的第2个月开始的。那么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长时间呢,是否一直支持到劳动者离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入职满一年时,已经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王丽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59800元无法律依据,其要求双倍工资差额应为22000元。

      三、劳动者请求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认定?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分别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一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有人认为:二倍工资属于工资,是劳动报酬,仲裁时效起算点应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否则,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出维权,那就有失公允,因为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劳动者始终处于用人单位的管理之下,所以在职期间,为了保住既有的工作机会,劳动者不可能提出维权,一旦提出,将丧失现有的工作机会,《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所以,应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那么,二倍工资是惩罚性赔偿还是劳动报酬呢?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其本质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货币表现形式。而另外一倍工资(双倍工资差额),与劳动者是否付出劳动无关,仅仅是法律赋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一种责任,因此不属于工资,属于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如果属于工资,那么对于其他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公平,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综上分析,双倍工资差额应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

       既然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那么一年起算点就不能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请求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一年起算点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二倍工资”的起算点逐月分段计算仲裁时效,即11个月的双倍工资分11个起算点;另一种观点认为:“二倍工资”自二倍工资终止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法律文书看,大部分法院仲裁时效一年起算点自二倍工资终止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予受理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王丽201151日入职某公司,201381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双倍的工资差额,无论是逐月分段计算仲裁时效,还是自二倍工资终止之日起计算,均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丽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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