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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生效后是否可以反悔?

发布时间:2017-07-25 10:16:18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根据这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而无需到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问题已经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申请时,除了审查双方是否确属自愿以外,还要审查双方是否就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达成协议。
   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迅速离婚的目的,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向其配偶作出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承诺,并签订相应的协议。而一旦离婚目的达到后,则单独就财产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还有一些当事人则利用其配偶不懂法的弱点,告知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将来到了法院还要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以产权证更名需要长时间等待等理由,让其配偶接受暂时将房产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写在其名下的协议。将来即使到法院进行诉讼,其原配偶也很难举证推翻这一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但《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只有存在特定情形,法院才会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否则,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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