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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7-08-01 10:14:04

一、我国法律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
  我国在1979年刑法典中第157条就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于当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况并不严重,故和妨害执行公务罪并列在一个条文中。 1997年刑法典则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了合理化的修改,在第313条中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为了保证准确适用该罪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8日作出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和“情节严重”作出详细说明。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立法解释。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一些地方单位、企业和个人拒不执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事件时有发生且呈逐年上升的势头。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机关的权威。为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07年9月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的下发,为及时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以及切实解决执行难,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立法解释,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下列3种情形亦列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即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销毁或者伪造、变造财产权属的有关凭证和资料,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隐瞒常住地址、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3、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给付金钱的义务,进行高消费、挥霍金钱,数额巨大,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人民法院责令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故意隐瞒财产数额巨大的,视为隐藏财产。
  2007年3月13 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九条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有关强制措施:(一)以被执行人名义或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购置不动产或者汽车等价值较高的动产,或者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办公;(二)以被执行人名义或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投资兴办企业及其他投资行为;(三)以被执行人名义或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抵押、转让财产,或者赠与他人财产、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四)通过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形式转移财产,其财产实际仍由被执行人控制;(五)进入消费场所一次性消费超过本市最低月生活保障标准;(六)乘坐火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的高档舱、座;(七)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或者进行其他高档消费行为。

 三、对其他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规定
  根据200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将以妨害公务罪论处:(一)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对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分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论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又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受贿罪或滥用职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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