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13761831306
 

股东责任

基本事实:上海某公司因非吸集诈,判公司法人有期徒刑14年,责令法人退赔受害者。经法院执行局调查,有罪公司及法人无执行财产,无法赔付受害者。公司股东注册资金为认缴制,股东未到认缴期,股东承诺30年内缴注册资金。股东未参与刑事犯罪,也未参与公司经营。问题:受害者在刑事判决后,没有得到赔付,能否民事起诉认缴制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者有没有其它办法追究尚未到认缴期的股东责任。
律师回复:
如果刑事判决责令法定代表人有退赔义务的,由法院执行,如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法院出具终本裁定。受害人可以针对公司的认缴股东提起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但是,需要注意,股东出资义务是有期限的,期限未到期之前,官司不一定打得赢。

黄祥圣律师
网站名称:上海法律咨询中心
上海咨询电话:13761831306
执业机构: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恒隆广场一座36层(200030)

最新咨询

联系我们

  • 黄祥圣 律师
  • 联络方式:13761831306
  • 邮件咨询:hxsh@sunhold.com.cn
  • 执业机构: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恒隆广场一座36层(20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