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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代签合同遭女儿反对 判令婚介所解除合同并返还部分服务费

发布时间:2013-06-20 15:06:21

  晓云今年27岁,各项条件都不错,就是没交男朋友。这让晓云的妈妈陆女士十分着急。一天,她擅做主张代替女儿与某婚介所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并支付了服务费1.5万元,却遭女儿反对,要求撤销合同。为此,陆女士与婚介所闹上法庭。经虹口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婚介合同解除,婚介所返还陆女士服务费1.3万元。
  庭审中,晓云、陆女士称,婚介合同中载明,征婚者是晓云,但晓云对此事毫不知情,合同的落款是陆女士代为签名的。晓云认为,该合同违背了自己的个人意志,侵犯、干涉了自己的婚恋自由,被告作为专业的婚介机构,应该知道有关婚恋关系的任何意向表示都必须由当事人本人表达才能生效。且陆女士当天是咨询相关征婚条件、手续等,经过婚介师一再哄骗,才签订了合同。因此,她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该合同,并要求婚介所返还服务费1.5万元。婚介所辩称,陆女士作为晓云的母亲,未征得女儿同意委托征婚,陆女士本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同意撤销合同,但不同意返还服务费。
  经审理法院认为:陆女士以晓云名义代签婚介合同,存在一定过错;而婚介所也未履行审慎审核签约方代理权限的义务,也未履行审核征婚者有关婚姻状况资料的义务,根据双方责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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