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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几个主要工作内容

发布时间:2019-11-25 16:17:15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及公检法各部门的相关配套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案件的几个主要工作内容。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并传递亲属的关切。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初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获取嫌疑人的充分信任,是辩护律师展开有效会见的第一步。同时,应及时传达近亲属的关切之情,稳定嫌疑人的情绪,有利于嫌疑人正确处理好侦查人员的讯问。

 

    二、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提供法律咨询。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对所涉及罪名的了解仅停留在名称的字面意思之上,对更深层次的刑法法条、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均不了解。律师不仅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解释某罪名的追诉标准、量刑规定等,让嫌疑人对行为的刑事法律后果有更清晰的了解。

 

    三、全面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制定适当的辩护策略。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对案情全面的了解,是成功辩护的必要条件。案件发生后,家属对涉案事实部分通常不全面,同时,因在侦查阶段律师不能阅卷,对于嫌疑人如何供述并不掌握。只能通过与嫌疑人充分沟通,尽量掌握全部案情。只有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才能够提早制定辩护策略,,让辩护工作尽早开展。

 

    四、为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包括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嫌疑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是否严重,往往没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律师可根据所涉及的罪名的法律规定以及实务经验,综合自首、立功等情节,对犯罪嫌疑人最终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作推断,并通过分析事实经过,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意见,提出变更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申请。

  

    五、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检察院是否批准侦查机关提请的逮捕申请,对刑事案件的后续发展有重要影响,若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则刑事拘留将会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尽管仍有后续的诉讼程序需要进行,但此时嫌疑人已恢复一定的人身自由。检察院根据侦查机关提交的相关材料、报告,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若此时缺少律师发出的声音,办案人员难免会产生应予逮捕的倾向性意见,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若侦查阶段便聘请了律师,在检察院审查时由律师提出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分析意见,有可能成功地推动不予逮捕决定的作出,影响整个辩护进程。

 

    六、在嫌疑人被逮捕后,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辩护人可以为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羁押必要性申请。检察机关审查以后,如认为嫌疑人无需继续羁押的,可以要求办案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如变更为限保候审)。

 

    七、可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或控告。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还应积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对发生在嫌疑人身上的违法行为要敢于申诉或控告。

 

    八、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九、提交法律意见书,就案件向侦查机关阐述辩护人的法律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嫌疑人及近亲属常会认为只有在庭审时才能提出辩护意见,其实,自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后,便应根据法律、事实向侦查机关反映相关情况。如案件性质属《刑事诉讼法》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律师可以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律师的分析意见,并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十、及时获得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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