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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国女在柳州车祸致残 赔偿问题存异议起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13-06-24 13:49:20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阮锋)从异国来柳州务工的女子李某路遇车祸,导致身体残疾,因肇事各方对于赔偿问题有异议,李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诉至柳南区人民法院。经过法官倾力调解,保险公司同意赔偿李某的损失,双方达成和解,李于6月19日撤销了诉讼。

    2010年5月11日晚9时许,从Y国来柳务工的女子李某骑自行车行至南环路与航岭路交叉路口时,适遇驾驶多功能拖拉机的徐某。因避让不及,徐所驾拖拉机车头部位与李所骑的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李倒地受伤。事发当晚,柳南交警大队派民警赶至事故现场处理事故,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后,受伤的李某被送至柳州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李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构成10级伤残。

    2012年11月,李某以人身权受侵害为由将徐某及承保徐某所驾拖拉机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柳南法院,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柳南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审查发现李某个人身份信息不明,遂通知李将其相关身份信息材料提交法院。李称其系Y国人,1996年10月来中国生活,在中国没有办理相关身份登记信息故无法提供个人信息材料,不久前到柳州务工,在某餐馆做洗碗工。因李无法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材料,且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亦未附有她的照片,故无法确认到法院起诉的“李某”即是2010年5月11日晚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李某。保险公司亦以此为由拒绝向李赔付款项。承办法官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遂向李释明到柳南交警大队开具证明以证实是否其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

    今年5月17日,交警部门开具书面证明并附受害人照片证实到法院起诉的李某确系2010年5月11日晚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后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力促双方和解,但一开始,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积极为双方寻求和解的平衡点。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意向并签署赔偿协议,保险公司同意赔偿李某各项损失5万余元。

    6月19日,李某向柳南法院申请撤回诉讼,至此该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终于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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