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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搭建飘窗雨棚,法院判令拆除。

发布时间:2013-07-03 11:14:43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系以下简称201室房屋业主。被告搬进101室房屋后并进行装修,在101室房屋南、北两房间分别搭建的飘窗及雨棚,在客厅外天井中搭建的活动遮阳棚,造成原告的安全隐患。同时,被告还将101室卫生间粪管移位并将粪管管径改小,导致原告无法正常排污,造成2012年9月20日原告家污水倒溢。之后,小区物业公司向被告发出《违章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整改,恢复原状,但被告置之不理。被告还对污水管进行了改动及移位,去掉了原先的V字防臭管并改成了直通,导致原告家卫生间臭气冲天。为此,原、被告双方发生纷争甚至肢体冲突,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拆除在101室房屋南房间所搭建的飘窗及雨棚、客厅外天井中搭建的活动遮阳棚、北房间搭建的飘窗及雨棚,消除安全隐患;2、被告将101室房屋卫生间粪管及污水管的移位部分恢复原状;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方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2012年5月,被告及家人共同购买了101室房屋并进行装修,根据卫生间装修需要,更改了两根污水管的走向及管道口径。经原告反映,物业公司于2012年5月22日向被告出具了《违章整改通知书》,被告已一一做了整改。2012年9月,原告家中装修,期间粪管堵塞外溢,原告认为系被告对粪管移位所致,但对粪管疏通后发现,粪管堵塞的根本原因为原告家中饲养宠物毛发及其装修产生的建筑及生活垃圾,与被告无关。被告在安装污水管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安装了沉水管用于防臭,因此原告所称其房屋内有臭味与被告无关。被告更改污水管走向的行为未对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任何影响。被告曾搭建水泥雨棚,后原告向有关部门反映,被告改装为塑料雨棚,该雨棚以铝合金材料为托,透明塑料为顶,其本身材料非常轻便,常人根本无法攀爬。原告家中北面窗台搭建了防盗窗,而南面的天井外墙上有防盗栅栏,因此被告安装的雨棚对原告没有造成任何安全隐患。2012年8月,由于原、被告因激烈争吵而报警,被告在警方的调解下一次性给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南、北房间飘窗及雨棚已经调解并达成一致。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系201室房屋业主,被告方某系101室房屋业主,原、被告系同幢楼上下邻居。2012年5月,被告对101室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被告将101室房屋南、北房间的窗户改建为飘窗并在飘窗之上加装雨棚,在天井内加装遮阳棚,将101室卫生间内的粪管更换并移位。2012年5月22日,上海浦东房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泾南管理处向被告发出《违章整改通知书》,认为被告擅自搭建、敲承重墙、改落水管。2012年8月15日12时许,原、被告因安装雨棚发生纠纷,被告及朋友至原告家中,双方遂起冲突,均受轻微伤。之后,原、被告就当天的事件达成《治安案件当场调解协议书》。2012年9月,原告家因粪管堵塞,造成污水外溢。原、被告因此屡次发生矛盾,经协商无果,故原告起诉来院,提出诉请如前。

  经现场勘查查明,101室房屋北房间的飘窗为铝合金材质,突出外墙30厘米左右。该飘窗上部安装有不锈钢框架的雨棚,上覆透明塑料板,该雨棚上沿距离201室房屋北房间窗户下沿1.18米。101室房屋南房间的飘窗为铝合金材质,突出外墙30厘米,该飘窗上部安装有不锈钢框架的雨棚,上覆透明塑料板,该雨棚上沿距离201室房屋南房间窗户下沿1.23米。101室房屋天井内安装有折叠式的布质遮阳棚,该遮阳棚距离201室房屋窗户下沿1.1米。101室房屋卫生间内的粪管原为铸铁管,垂直向下,现为白色PVC管,管径与原铸铁管一致。该管道自上层楼板之下30厘米左右处以45度弯管平移30厘米左右。在勘查过程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将污水管移位部分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所改建的101室房屋南、北房间飘窗为铝合金结构,飘窗之上的雨棚为不锈钢结构,有一定的承重力,雨棚上沿距离原告201室房屋窗户下沿仅为1.23米、1.18米,这为不法分子侵入201室房屋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对原告的人身及财产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101室房屋南、北房间飘窗及雨棚的主张,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抗辩称,原、被告已经达成《治安案件当场调解协议书》,已就南、北房间飘窗及雨棚进行调解并达成一致,但该项抗辩显然与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在101室房屋天井内安装的折叠式布质遮阳棚,但该遮阳棚安装在较高位置,无论收起还是展开,不法分子均难以到达并利用该遮阳棚侵入201室房屋,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该遮阳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还主张被告将101室房屋粪管管径改小并移位造成无法正常排污,经现场勘查,被告已在小区物业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后对粪管进行了整改,现粪管管径与原粪管相同。原告所陈述2012年9月粪管堵塞为被告所致,但经核实,虽然被告对粪管进行了一定的移位,并没有证据显示该次堵塞为被告对粪管移位所致。至今,原告未向本院反映无法正常排污的具体情况,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更未证明与被告对粪管移位之间的因果关系,故本院推定被告对粪管的改动对原告正常排污影响很小,结合对恢复原状的难度及成本的考虑,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将101室房屋移位粪管恢复原状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1776弄22号101室房屋南房间改建的飘窗及搭建的雨棚、北房间改建的飘窗及搭建的雨棚;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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