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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租赁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同住人享有续租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3-07-12 14:18:03

     原告陈一、陈二与被告陈小三的父亲陈三系兄、弟、妹关系。上海市某某三村78号201室公有住房原承租人为两原告的母亲施某某。1997年3月14日,陈小三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内。2000年7月,陈一、陈二户口先后迁入系争房屋内。2001年2月7日,原承租人施某某报死亡时,该户内在册户口有陈一、陈二和陈小三。之后,上述当事人就系争房屋的使用经常发生争执,虽经警方协调也无果。2010年11月1日,陈小三向上海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提出将系争房屋租赁户名更改为陈小三的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2010年11月27日,陈小三在《上海市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申请承诺书》上签名。2011年2月,上海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核实上述情况后,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以两原告不具备公房变更租赁户名的条件为由,核准陈小三的申请,将系争房屋租赁户名变更为陈小三。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如其诉请。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原承租人生存期间,房屋内在册户口有陈一、陈二和陈小三之事实,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法院应予确认。原承租人死亡后,上海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根据陈小三提出房屋变更租赁户之申请,核实户籍资料,并依据《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认定陈一、陈二不是该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以不符合公房变更租赁户名条件,核定陈小三为系争房屋承租人,经本院审查,形式、内容均无违规之处,本院予以确认。故对上海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确定陈小三为承租人核定,本院应予维持。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撤销上海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核定,缺乏证据,亦不符相关法律法规,故原告诉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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