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吴某与另外五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酒店,合伙经营期间,为合伙事务的需要,吴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与其他五位合伙人共同书面约定,该笔贷款按各个合伙人的实际出资比例由大家共同承担。现贷款到期之后,此笔贷款是否由合伙人共同偿还。
分析:
首先,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以合伙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形成的债务。本案中,吴某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不是以合伙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而是以个人名义,所以此笔贷款非合伙债务。
其次,吴某与银行为贷款合同的合同双方,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贷款关系仅发生在银行和吴某之间,因此银行只能向吴某主张偿还贷款。
再次,虽然该笔贷款用于合伙事务,并且吴某与其他五位合伙人共同书面约定,该笔贷款按各个合伙人的实际出资比例由大家共同承担,但该约定只属于合伙组织的内部约定,不对外发生效力。吴某应在偿还完此笔贷款之后,依据该协议再向其他五位合伙人主张权利。
合伙是基于各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基础之上组成的经济组织,合伙人格的独立性并没有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那么强,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诸如合伙财产、合伙利益、合伙民事责任等等都仅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正是由于合伙各方面的相对独立性,各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应主动注意将合伙期间的合伙债务和个人债务严格区分开来,不要以个人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既然是为合伙经营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就一定要以合伙组织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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