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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全集泄露,被侵犯了哪些权利?

发布时间:2017-06-22 15:09:49

一、热点回放:

  4月13日,网爆“神剧”《人民的名义》刚播过半,55集盗版全剧资源包便铺天盖地。不少网友通过网盘等方式在网上传播该剧全集。而从网友分享的资源可以看出,泄露的资源上还带着“送审样片”字样的标识,而且连“计时功能”也没有处理。由此可以推测剧集资源是在送审的流程中遭到泄露的。有网友还晒出网盘资源和视频截图。不仅秒传朋友圈,甚至还有人以此牟利,在诸多平台标价出售。湖南卫视官微首先发声:对于贩卖、分享《人民的名义》作品的侵权行为,将彻查追究责任到底。同时,片方已向公安部门报案。

  二、《人民的名义》全集泄露,涉嫌侵犯哪些权利?

  (一)《人民的名义》全集泄露,涉嫌侵犯著作权

  1、什么是著作权?

  所谓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类,是指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及出版者的权利。电视连续剧《人民的名义》作为一种影视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人依法对该电视剧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享有著作财产权,法律保护著作权人的该项经济利益不受侵害。

  2、结合案情:

  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制片人对在影视作品的制作过程是在进行巨额的投资并承担风险的条件下完成的,确保制片者收回投资以及将影视作品用于商业运作方面的利益,是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著作权法》第48条中,明确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列举为侵权行为。泄露《人民的名义》全集,即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必将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根据48条的规定,侵犯该种权利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电视台向制片人购买了该电视剧的出版发行权,以求通过播放该电视作品来获取一定的收益,然而在网上泄露电视剧未播放内容的行为,必然会导致电视台利益的损害,电视台方面也可以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对于提起诉讼时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著作权法》49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综上,就像有法律专家解释称,此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影响,侵犯了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又因传播面广,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也很大,可以考虑利用刑事手段进行制裁。

  (二)未经制片人以及演员的同意,在网络上发布该作品,除了侵犯著作权外,是否侵犯演员的表演者权,在理论上还存在一定争议。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权的内容:(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象,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权产生:表演者权产生的前提在于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 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但是表演者权设定却有利于维护表演者利益,因为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而表演权却属于著作权人。[1]

  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是自首次表演完成之日起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然而,在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整体著作权依法归属于制片者,作品中的表演者,其所从事表演部分的权利已经被吸收,其在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及保护其形象不受歪曲等人身性权利的同时,仅享有依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而不再享有其他经济权利,无权对其作品中的表演单独主张表演者权。

  (三)除了民事侵权,泄露者、网络平台和销售者,还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通过网络传播方式泄露电视作品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要件。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违法所数额必须达到三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如果违法所得不及三万元或者无法查明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也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被泄露的《人民的名义》全集被点击次数超过五万次,只要片源泄露者存在营利目的,就已经涉嫌犯罪。对于通过网络售卖被泄露的《人民的名义》全集者,销售金额达到十万元的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法所得额十万元以上的属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此次泄露的电视剧主要通过百度网盘、微信、微博等渠道传播,这些网络服务商是否面临刑事责任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此外,4月14日,国家版权局将《人民的名义》列入2017年第四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要求相关网络服务商对该部剧采取不得提供、禁止上传、删除侵权内容、断开链接等保护措施。在国家主管部门已经明示的情况下,如果相关网络服务商继续为该盗版作品的传播提供便利则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五)网民观看行为会侵权吗?

  前述《重庆晨报》的报道还指出,《人民的名义》剧集遭遇泄露后,一些盗版商贩趁机在朋友圈微博兜售视频资源。有淘宝店主曾公开售卖《人民的名义》视频资源,价格最高达20元。而在微信朋友圈,澎湃新闻记者也见到有人在各大群里分享“送审样片”。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未经许可的观看行为也涉及侵权。网友观看的行为应该不涉及法律问题,只要不传播即可,但如果是将影片进行售卖等非法经营,牟利达到一定数额,或涉嫌触犯侵犯著作权罪。

  三、近年来网络侵权,盗版的现状:

  (一)《人民的名义》全集被泄露,事发突然,是恶意营销?是突发事件?还是有组织有预谋?相较于电视播出的剧集,泄露版的视频画面上标注有“送审样片”以及时间轴的字样。如此“送审”的资源,牵扯到播出平台、制作方、乃至看过片的宣传方等多个环节以及众人。如何泄漏,更是无从得知。

  但是,“和盘托出式”提前泄密,确实扰乱行业秩序。无独有偶,纵观近几年的影视行业,《欢乐颂》《芈月传》《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最好的我们》等剧,在热播的时候,均没有逃过盗播的“命运”。而所涉片方都严厉发声,坚决打击这样的盗版行为。但是最终也都“烟消云散”。

  (二)版权保护受关注,行政处罚被指无力

  在观众追热播剧的同时,版权保护问题也如影随形。有专家认为,电视剧的权利人是制片方,“送审样片”播出侵权与否,关键在于是否经过制片方同意。

  未经制片方同意擅自公开播放电视剧集,这一行为就侵犯了制片方的网络信息传播权,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送审样片”因未取得电视剧许可,如果是播出方自己授权其他平台播出,也违反了电视剧播出的相关规定,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但针对盗版等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因缺乏强制措施,基本上是无力的。这一行为性质恶劣,应引起行业关注,希望引起版权保护部门高度重视,形成共识,以此为契机彻查违法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如果对这次光天化日下的盗版事件不能充分打击,不仅会严重伤害该剧相关方的利益,更严重影响行业信心。

  四、侵权维权不能止于“报案”

  其一:巨额损失不能“哑巴吃黄连”。据测算,网络视频盗版引发的直接损失为21.0亿元,间接损失高达130.3亿元,合计151.3亿元;盗版引发的损失已超过行业市场规模的35%,甚至超过“广告+视频增值”收入的50%。如此致命一击,寒了制片人的心,伤了投资方的肾。长此以往,市场业态平衡被打破,这对整个电视剧市场无疑是致命的打击。

  其二:依法维权,不能让“盗版”“泄漏”成常态。早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以及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均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等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不能仅走了“报案”这第一步,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还版权市场“风清气正”。

  孤举者难起,众行者易趋。净化版权市场,非一日之功,应以人民的名义为契机,开展线上线下联动,既呼吁平台与网民的及时参与,积极抵制,又要主动作为,用法律彻底切除侵权“毒瘤”。维此,才能让“清风徐来”。

  五、热点最新进展:

  目前,湖南卫视官方微博已经发布了《电视剧打击网络侵权盗播的媒体联合声明》,《声明》最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金盾影视中心、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天娱影视作品制作有限公司联合呼吁,共同抵制盗播盗版违法犯罪行为。目前,片方已经向公安部门报案。

  六、对于网盘常出现侵权现象,网盘作何回应?

  另外,网传的泄露的《人民的名义》,其传播方式多为网盘的形式。各种各样的网盘的兴起,在给我们带来扩大存储空间的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了侵犯著作权的介质,越来越多的枪版电影通过网盘传播,此种盗版现象的泛滥,即使有时其并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网盘分享给他人不一定以向他人索取对价为目的,但其仍然会侵犯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及表演者的财产权,不利于整个影视文化行业的发展,不利于保护创作者的利益,长此以往,不利于整体文化行业的创新。对此,百度网盘已开展了“净网行动”,以打击盗版行为。

  七、结语:

  面对泄露的电视剧,追剧者应当保持理性,支持正版,积极同违法侵权行为作斗争,以促进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经发现,便应当积极予以举报。

  维护法律的权威,这本是《人民的名义》该电视剧所欲表达的初衷,如今该电视剧却被侵权,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法律目前的尴尬局面。每个人都应当增强保障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才能保障我国文化产业的长足发展。以人民的名义,打击盗版侵权,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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