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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

发布时间:2017-07-11 15:28:56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警实行业务指导。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根据《看守所条例》相关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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