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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是否适用(96)104号文

本人90年发生工伤,因单位瞒报,劳动局在2000年认定工伤,05年本人才从劳动局拿到工伤认定书,同年经鉴定为:因工伤残二级。因工伤待遇纠纷业经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本人诉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53年的有关文件中没有一次性补偿;以(96)104号文规定,医疗期36个月已满。
本人不服判决理由: 1、法院以早期53年文件作2007年判决依据明显文件滞后性,且原文件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只能说明法律不完整,并不是不可以享受,(92)76号文及时对此作补充。 2、(96)104号文第七条:本通知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医疗未终结或医疗期未满的,其待遇标准可按本通知执行。而法院弃医疗未终结前半句,仅以后半句医疗期作判决依据,明显有违运用法律条文完整性。本人自发生工伤至今共就医200余次、住院16次,直至现因工伤而器官移植,其间就医既未中断、又未中止,应为医疗未终结。 3、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衡量该政策能否适用劳动争议应以仲裁委员委处理案件的时间是在该政策发布之前还是之后为准,不应以争议发生时间是否在该政第发布之前为准。如果政策发布之后,仲裁委员会才受理或正在审理该案件,那么仲裁委员会是完全可以适用该政策处理该案件的。
故发E-mail咨询:本人在90年发生的工伤是否适用上海市劳动局颁发的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沪劳保发(96)104号]文,享受一次性二级伤残补助金。谢谢!
律师回复: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法律是没有溯及力的,就是说,以前发生的事情不适用新出台的法律。如果你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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