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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解聘降薪

发布时间:2013-07-29 09:25:22

  邱女士于2012年8月起到某公交公司担任售票员。今年6月,她怀孕了,妊娠反应较大,遂要求调到较为轻松的岗位。领导竟将其调去打扫车场卫生,并协助售票员清洗车辆。更让邱女士愤怒的是,单位人事主管三番两次以各种理由对邱女士进行劝退,并将其原本每月1600元的基本工资降为1400元。眼看8月份劳动合同就要到期,担心被终止劳动合同的邱女士到当地司法所咨询。
  工作人员指出,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合同到期应当顺延,孕妇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因此,用人单位应顺延邱女士的劳动合同,随意降低其基本工资的行为也是违法的。(王悦 李颢之)来源: 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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